文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那么,非法集资如何识别和防范呢?今天,和鹏法君一起来学习!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三要件: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
许可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
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涉及领域广,手段多样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新型非法集资手段有哪些?
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通过成立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使非法集资拥有“私募投资基金”的外观资质。公司私募基金项目未经备案,且未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即广泛向不特定人员推销私募基金产品,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预约受让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
串联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为赚取平台佣金,不顾平台资金暴雷风险,在明知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销售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依然联合房地产公司以伪造销售合同、虚假备案房产、高评房价、利用空壳公司名义借款等方式非法融资。
假借股权转让非法集资
成立“空壳”公司,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集资,并主要依靠“借新还旧”“钱生钱、钱还钱”的资金经营模式维系运转。
假借新经济理念非法集资
以科技创新、新经济理念、国家政策等概念洗脑参与者,营销元宇宙、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新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以影视投融资方式非法集资
通过设立多家子公司,夸大经营规模以达到吸引影视投资的目的,并以举行推介会、演员海选会、新闻发布会、电话营销等方式推广造势,承诺高额回报、未开机拍摄则还本付息,欺骗投资者认购影视公司股权,以获取影视作品收益分红。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多对照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看利率是否过高来识别投资风险,多数情况下明显高于合法机构的利率和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多浏览
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企业是不是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
多查询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特别要重点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多商量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多咨询
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
别做下一个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