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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报复陷害罪

日期:2013-08-17 22:03 求助人:庄铁坤 地区:广东 所属分类: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英杰、苏灿棉、马武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起因):我是汕头市潮阳供电局正式职工、干部身份,2005年我们“广东电网公司”进行的竞争上岗考试,我报考了“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结果我被潮阳供电局的领导取消报考“管理人员”的资格,而只能考“生产人员”了。全汕头市潮阳供电局1165名正式职工中真正完全符合广东电网公司的管理人员报考条件的“1、所学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即电气专业),2、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即国家任务生也叫公费生)”就只有10人左右,而我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结果全供电局有大约300人可以去参加“管理人员”考试,而我完全符合要求的却不能去参加“管理人员”考试。 (经过):2005年10月9日下午,我走到潮阳供电局人事劳动管理科和李禹丰科长理论,李科长说:我在省总公司的公开文件上是符合条件报考的,但是在潮阳供电局内部不公开的条件(组长以上职务的正式工才能报考管理人员)就规定我(没有任何职务)是不能报考的! 这个条件是口头的,不能用文字表达。理论了半天,领导就是没能拿出一点有文字的条件来取消我的考试资格, 我几十次要求领导立字证明为什么我不能参加报考, 领导就是不愿立字证明,只说他口头说了就能算数!我又找到李绪辉局长,李局长说:“广东电网公司的文件没可能规定得那么详细,所以只能以潮阳供电局的领导说了才算数!” (评论):潮阳供电局领导这样做明显是“有法不依”而“以言代法”,欺上压下,他们并没有一点文字依据就取消我报考“管理人员”的资格。这可是“广东电网公司”规定的报考条件啊!怎么到了潮阳供电局就行不通了呢?封建社会的皇帝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什么我们潮阳供电局的领导就能“以言代法”? 要是潮阳供电局领导有权力就可以随便更改上级的文件,抢夺员工的权利;那么强盗有武力就可以抢夺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上访):我于2005年10月-2009年6月,我从基层上访到中央。全是不予受理。 (法院民事诉讼):07年10月-09年6月我从基层法院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属于不平等主体的民事案件,所以不予受理)。 (检察院民事抗诉):检察院也是不予受理的裁定。 总之,所有法律途径我已经走尽了!   请问:中国平民有冤“不能起诉、不能上访、不能向社会公开”这样的中国平民还能算人吗?  请问:假如我的这个案件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有谁不上访、不起诉的?然而很多人都以我发生了这个案件为耻辱,而且单位也只发给我最基本的工资和奖金,我领的工资只能是最低级别工资中能再少发就再少发的了。请问:难道我们没有人事关系的人有文凭是一种耻辱和罪过吗?? 所以我唯一只有这条路可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贴:《杀10人、伤50人特大刑事案件决斗书》。   (刑事案件):2010年7月18日下午,我带着一条长6米、宽1米的大布条(上面写着“欠债不还以命还债”准备挂在广东电网公司门口)和给广东电网公司的上访信,坐车前往广州上访。在半路上我被汕头市潮阳公安局的人(公安局长郭英杰、刑警苏灿棉)抓进看守所关了10个多月;公安局以我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的这个《决斗书》给我加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反驳1):这个罪名中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但我在网上所发布的信息全是我个人的真实想法,绝对没有一点点、一个字的虚假,何来罪名的成立? (反驳2):我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仅仅是我自己的想法,至于我的这个想法我有没有能力和勇气去实现那还不清楚。不管这个想法有多么恐怖也必竟只是一个想法,只是思想中的恐怖,而不是现实中的恐怖,怎么算得上恐怖一说?正所谓:思想无罪,又何来罪名的成立? (由此可知):潮阳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利用职务之便纠结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和部分检察院人员对我实行:故意乱套一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从2010年7月18日-2011年6月10日对我实施非法拘禁10个多月,非法拘禁于潮阳区看守所。(虽然表面看似是走法律程序,但其实是在明知没罪的情况下,主观故意乱套罪名抓人,即:利用职务之便纠结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和部分检察院人员对我实行非法拘禁,)(为了达到阻止我到广州上访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勾结潮阳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对我通过实行非法拘禁10个多月的手段,强行抢去我的潮阳供电局管理人员竞岗资格(估计价值100万)。强行将这一职位占为已有。   3、(报复陷害罪)依《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属情节特别严重的)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庄铁坤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2024259 2013年 5月14 日 我家电话0754-84449331 我的电邮9331@163.com 我的案件详情:http://9331.blog.163.com/ 我的案件证据:http://9331.blog.163.com/album/#m=0&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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