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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理解与适用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评注《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一条文承认了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但对于本条的解释与运用,学界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时有混淆与误用。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翟远见副教授在《<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评注》一文中通过分析期限的属性、类型以及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并梳理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对本条进行了全面的解释。
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新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规定名称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设计独特、易读易记的名称,可以迅速激发大众的好奇心,提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将其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区分的标志。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也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的94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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