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名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是自然人的外在标志,是将其与他人进行区分的关键,因此,姓名权是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公民王鹏在成年之后将自己的名字改为王海鹏,这个依法是可以的。此外,《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设计独特、易读易记的名称,可以迅速激发大众的好奇心,提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将其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区分的标志。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也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常见的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本条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决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称。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2)盗用他人姓名、名称。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3)假冒他人姓名、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吗?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例如,为纪念外婆使用外婆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例如,父母再婚后,继子女改为继父的姓氏。
此外,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自然人改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改变名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赋予自然人改名的权利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改变名称的权利,但具体来说改名和改变名称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民法典》第1016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该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也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名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保护吗?
一定情况下可以。《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具有影响力的笔名(如鲁迅)、艺名(如成龙)、网名(如Papi酱)等成为使用人身份的象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依附性,如果被冒用将会给使用人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如果满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这两个条件,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