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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专栏简介

司法解释

  •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日期:2016-11-29 点击:690次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解释
    日期:2016-11-27 点击:158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除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以外,国家赔偿案件还包括仅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实践称之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6-11-23 点击:28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日期:2016-11-23 点击:20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 最高院新规:终身监禁的贪污犯不得减刑假释,死缓最低服刑15年
    日期:2016-11-20 点击:240次

    最高院新规:终身监禁的贪污犯不得减刑假释,死缓最低服刑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把握的17条规则
    日期:2016-10-21 点击:761次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把握的17条规则 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是由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需要决定的。在同一项司法解释中同时规定两个施行时间的情况极为少见,比较典型的司法解释是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其第五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6-10-14 点击:198次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 最高检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日期:2016-10-14 点击:481次

    最高检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最高法: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6-10-10 点击:182次

    最高法: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6-09-26 点击:14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使用范围为第一条所列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解释全文来看,也包含执行程序,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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