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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属于询问告知,即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询问,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告知。如果保险人对有关事项已在风险情况询问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第一条(七)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
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由于各个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产、寿险条款之间将违法犯罪行为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在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含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公平的解释,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精要如果被保险人取得了一份超额责任保险单,任何超出主保单限额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超额侵权裁决就会落在超额保险人的头上。这就意味着主保险人拒绝在保单限额内协商解决的不诚信行为的实际受害人就是超额保险人。为了防止主保险人能为为不诚信之行为却免受惩罚,并且为了鼓励主保险人去解决侵权索赔,法院通常允许因主保险人拒绝协商解决的不诚信行而受有经济损害的超额保险人享有向主保险人提起不诚信之诉的诉因。
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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