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0]执他字第15号
发布日期:2000-7-13
执行日期:2000-7-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苏法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据此答复的实务处理措施:
一、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商业保险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保险公司先向投保人理赔。
(《民诉意见》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期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二、判决下达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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