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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4-12-2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69次 [字体: ] 背景色:        

鲁人社发【2013】36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4日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行政区域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所辖区域 淄博市所辖区域
东营市所辖区域 烟台市所辖区域
潍坊市所辖区域 威海市所辖区域 83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区域
莱芜市所辖区域
临沂市所辖区域 780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所辖区域 聊城市所辖区域
滨州市所辖区域 菏泽市所辖区域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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