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西大同人,在山东打工。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因李××外出购物,张××走出家门等候林×,并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山东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山东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犯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一、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抗诉状。
二、假定你是被告人张××,请据案情撰写上诉状。
三、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判决书。
四、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不服,于2001年8月24日提出申诉。请就此情形为被告人撰写申诉状。
五、如被告人的申诉引起再审程序,就此案撰写再审判决书。
刑事抗诉状
山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状
山一检刑抗[2000]×号
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山东××公司职工,现住山东市××区××路××号。2000年7月22日被山东市××区公安分局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公安分局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山东市××监狱。
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一案,由山东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8月5日向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山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人张××与李××相恋并于2000年5月起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原审被告人因怀疑李××有外遇而发生口角。李××为澄清此事,约其好友林×向原审被告人解释。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林×应约来到李××家中,见李××不在,遂起歹意,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见机借口喝水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藏于身后,并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向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被告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系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即可印证其极度愤恨之情,原审被告人并不存在防卫目的。同时,案发时间为下午3时左右,原审被告人能以喝水为借口脱身取来宝剑,反映出被害人林×当时对其并无强制拘束性的侵害行为,原审被告人不具备采取防卫行为所必须的侵害行为紧迫性的客观条件。故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属防卫过当,显系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改判。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山东市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检察员:刘××
2000年11月4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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