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
2001年4月11日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向以上机关提请解除强制措施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基本情况书写的项目,与刑事自诉状中对当事人的写法相同。如被拘留或被逮捕,在“住址”后面,还应写明“现羁押于×××看守所”。申请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其基本情况书写的项目,与刑事自诉状中当事人的相同,但应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为申请人
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3.请求事项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和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名称,例如,可以这样表述:“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4.阐明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必须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期限的相关规定,以免出现差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65条和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上法定的强制措施期限超过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才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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