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刑事反诉状 格式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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