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利用典型案例的生动性、典型性、易参考性特点,促进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限于篇幅,编者选择其中部分案例分享,有查阅所有案例及案例详情需要的,可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
典型案例一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社会影响
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水域经营权系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承诺投入的无形资产,更系双方合作的必备资源和前提条件,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却将无法取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责任归咎于巨大公司,违反契约精神。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优化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使命担当,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护企”良好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坚定不移捍卫法治规则。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约履行,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注重以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平等性”,来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不偏不倚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案的巨大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未尊重合同约定,欲减轻作为监管合作方的合同义务,加重对方的合同义务,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民营企业,该行为当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二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保护民营企业(家)名誉权
社会影响
本案当事人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针对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缓解了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有效地防止了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行为禁令的发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及企业家维护自身名誉的信心,同时也警示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诚信、文明、有序舆论环境。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三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社会影响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机关法人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法院平等保护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彰显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勇于投资,服务和保障东北振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四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社会影响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为本地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性,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协调沟通,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缓冲时间,最终使该企业避免倒闭,也使农民工获得足额工资,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五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
——依法妥善审理困境民营企业案件
社会影响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六
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
——司法助力企业合规改革
社会影响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实施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占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了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合规发展,为企业经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刻不容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通过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和保证金的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更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查处,通过严厉打击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多措并举及时追赃挽损,既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又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后通过回访的方式,一方面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该案的审理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高度评价,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主动担当作为,在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同时,多措并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增强了企业健康发展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判后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回访有效提示企业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着力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在回访的同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该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运用“回访+送法”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堵梳建制、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有效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受到了涉案企业负责人高度评价,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是以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