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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202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案例共9件,重点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充分体现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突出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其他案例涉及电缆、柴油、农资等民生领域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更好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权假冒犯罪14957件29624人。

该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队伍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

打击规模化注水牛肉推动治理

赵某涛收购江苏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公司,主要经营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销售。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贾某银等人将水管插入牛心注水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赵某涛组织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注水牛肉至上海多家农贸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屠宰加工公司现场查获2950斤注水牛肉。

经审计,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80余万公斤,销售金额近5000万元。

【诉讼过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涛等1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两批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万元,判处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

【典型意义】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畜禽注水,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严厉打击畜禽注水类犯罪。本案主犯均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本案中,南通某屠宰公司在案发时间段屠宰、销售牛肉金额达3亿多元,被告人供述并非每头牛均注水。检察机关结合查实的生产记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及10余名注水工、屠宰工关于注水数量、注水比例的供述,结合交易习惯,认定本案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同时,检察机关对每名员工参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予以精准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本案被告人规模化组织化开展畜禽注水,危害后果波及多个地区,治理难度较大。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挥集中管辖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统筹指导,落实“跨行政区划办案+属地化检察治理”联动机制,与属地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同步在涉案四个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共治”专项综合治理活动,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共筑食品安全保护网。

阻止有毒竹笋从农田到餐桌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四川某县家中收购竹笋,加食盐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2019年4月初,二人商议决定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用工业硫磺在夜间熏制竹笋20余吨准备销售。经检验,查获的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诉讼过程】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多,尤其像竹笋等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易腐败变质,个别家庭作坊或小规模企业为防腐并降低成本,使用工业硫磺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根据《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准确定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时有效阻止了涉案竹笋流向消费者餐桌。

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了检察监督实效。

当地的“某竹笋”是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品牌,为打消竹笋生产、销售企业的担忧和消费者的质疑,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促使当地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打击涉农资犯罪维护生产秩序

2014年12月,符某注册成立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从事化肥的生产、销售。符某未聘用任何化肥生产专业人员和化肥检验人员,通过化肥生产原料随意配比、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复合肥料等,并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2020年5月,K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行政处罚。

此后,K公司仍将前述化肥以6万余元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将100余吨化肥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558户农户。经抽样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的含量未达国家标准,为不合格化肥产品。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以符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四川K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以该公司和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四川K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线索后,研判该案涉农涉粮,地跨川、渝、滇三省(市),案情重大,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化肥种类、数量、金额进行精确统计,并对其他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中,有受害农户反映种植的两万余株柑橘树等农作物因使用假化肥落叶、烂根。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并咨询农业专家,查明难以得出涉案化肥与被害农户损失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结论。但犯罪嫌疑人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察机关了解到购买假化肥的农户绝大多数为留守老人,部分农户刚脱贫,经济条件、创收能力较差,且农作物损失原因无法查明,被害农户亦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依法对被害农户全部给予司法救助,共计26万余元。帮助被害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治理,让消费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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