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案例要点汇编
1.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摘要: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2.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3.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相关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