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建峰 孙福辉 张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目次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但两个规则没有对诉讼平台、调解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保障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就是要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3个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有机衔接、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部署下,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规则》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分管院领导整体负责,同时成立起草工作组,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3个互联网法院代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学者组成。
2021年9月形成初稿后,在起草组内部进行多轮研究讨论修改。
2021年10月,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科技部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最高法院各单位、地方法院(含兵团法院)等征求意见。
各单位均对《规则》起草工作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时反馈意见91条,含修改意见70条,其余为无意见。起草组采纳或部分采纳其中47条修改建议,解释说明23条。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研究讨论《规则》。
2021年11月底,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进一步征求意见,人大法工委对于《规则》(征求意见稿)回复无不同意见。
2021年12月30日,《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10日,《规则》正式印发。
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
《规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以信息化方式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的指示要求。出台《规则》,推进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人民群众参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等活动,减少广大人民群众往返奔波,进一步从司法制度层面更加深入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信息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当今信息时代,我国拥有全球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和最广泛的互联网应用。大力提升网络综合治理和服务能力,形成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用网格局,是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必然要求司法制度同步跟进,为数字社会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规则》的出台,必将从司法规则指引和程序约束等方面更加有力地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深化落实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举措。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提出16处修改内容,其中第一处修改内容便是增加一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处提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其中所指的“信息网络平台”和“电子方式送达”均需要予以具体明确。因此,出台《规则》,不仅规范法院内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也能够对人民群众参与在线诉讼和调解等活动提供充分的指引和帮助。
四是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的制度化升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规划引领和标准规范,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全国3500多家法院都构建并联通了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为载体的在线诉讼和调解平台。各地法院还形成了不同形式、覆盖不同业务阶段、各具特色的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探索经验,但门户各异、功能参差、数据孤岛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也给广大用户带来诸多不便。《规则》对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凝练,是以往规划、标准和指导性意见等成果的集成升华,有利于通过制度规制约束全国法院系统建设、应用、保障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使用便利。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包括5个部分45条内容,涵盖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确定了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要求。
(一)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为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程序指引,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规则》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旨在指引人民法院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为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提供配套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因此,《规则》要求,“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规则》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高效便民、注重实效、统筹共享、创新驱动、安全可靠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是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首要原则,相较于线下方式,在线方式更加能够减轻群众诉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注重实效原则因智慧法院建设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统筹共享原则是智慧法院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协同部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统筹各种需求、平衡各方矛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然要求;创新驱动原则体现人民法院促进先进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智慧法院与时俱进、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安全可信原则因在线运行相较于传统方式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要求强化相关安全机制和措施,确保各类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信,是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必要前提和坚守底线。
(二)明确支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信息系统组成和主要功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了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
在服务人民群众方面,通过互联网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四大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减刑假释信息公开网等系列司法公开平台,支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全国法院全面建成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智慧服务系统,支持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
在服务审判执行方面,全国法院全面建成网上办案平台,并上线文书辅助、量刑规范等智能审判辅助应用,支撑构建现代化审判体系;全国法院全面建成“1+2+N”的执行信息化体系,即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系统,成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并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有力利器;
在服务司法管理方面,全国法院不断拓展覆盖人案事的行政综合管理应用,建成了覆盖文件办理、教育培训、业绩档案、编制管理、人才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等业务的各类综合管理平台。
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系统较为分散、数据孤岛等问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提出一体化建设目标,以更加科学的顶层规划和总体设计为指导,加强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内外部集成,充分运用共性基础平台、智慧法院大脑、司法数据中台、统一应用门户等提供融合化数据服务、知识服务和业务服务,系统提升智慧法院一体化水平。
为了指引全国法院推进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规则》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由此,确定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所依托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即包括九大系统,其中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是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是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和服务支持的共性支撑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是综合保障平台,指引全国法院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系统整合优化。
《规则》第5至13条分别确定了智慧法院九大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系、服务的对象、包含的子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规则》特别提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与智慧服务系统其他平台对接,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统一入口。”
在《规则》施行的同日,即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作为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统一入口,集成整合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支持人民群众集中查询、办理全国法院的诉讼和调解等事项,实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网通办、一站全办”,解决以往各级法院网上服务入口多、选择难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一站式便捷办理各地法院诉讼和调解等事项的司法需求。
(三)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各项活动依托的平台及其应用方式
《规则》第三部分“应用方式”规定了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支持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的主要途径和方法,直接指引在线司法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主要对相关在线司法活动的业务应用规则作出规定,《规则》主要从信息系统的角度说明应用的系统、程序及需要遵循的规则要求,着重对两个业务应用规则进行必要补充。
《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及代理人注册登录及身份认证的应用方式。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应用智慧服务系统进行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应当先行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取得登录智慧服务系统的专用账号。同一用户注册智慧服务系统应当以个人身份认证和实名注册为主,尽量使用相同的注册和身份认证信息。
《规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材料提交、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在线证据核验、在线举证质证、在线证据认定、在线阅卷和查档、在线庭审、在线送达、在线保全、在线委托鉴定、在线服务咨询、在线审理、在线执行到在线归档全流程各类主体的应用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全流程在线诉讼、调解需求。
电子卷宗是贯穿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全流程的重要主线,是全流程在线办理、智能化应用的基础,因此,《规则》对于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流转、应用等给予明确规定。
关于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规则》第20条提出,“智慧服务系统中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自动纳入案件电子卷宗,并传送智慧审判系统、智慧执行系统、智慧管理系统流转应用”,“对于线下提交的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随案同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形成案件电子卷宗”;《规则》第33条提出,“诉讼、调解活动采用线下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制作形成电子卷宗,并上传至智慧法院相关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关于电子卷宗的随案流转,《规则》第20条第3款提出,“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系统支持电子卷宗随案流转应用,包括阅卷、合议、庭审、审委会讨论、跨院调卷等”。
关于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规则》第20条第4款提出,“人民法院利用电子卷宗实现文件数据化、回填案件信息、文书辅助生成、卷宗自动归档等智能化应用”;《规则》第30条提出,“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系统实现案件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支持电子卷宗智能编目、信息自动回填、在线阅批、一键归档、上诉审移送与查阅,支持案件收案、分案、庭审、合议、裁判、结案、归档全流程网上办理”。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对线上线下衔接的问题也予以明确,第33条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
(四)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网络安全保障要求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规则》遵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相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定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安全保障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通过安全隔离交换平台支持跨网系信息互通的同时防范网间恶意入侵、非法登录和数据窃取等行为,监测、记录并留存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展与等级保护标准相符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建设和测评以及密码应用安全评估。
二是明确了数据安全管理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保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应急处理和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安全保障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数据权限管理和数据安全风险信息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围”原则实现数据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证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中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数据不被随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是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监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处理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定期组织对各类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结果,调查、处理在线诉讼、调解等司法活动中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持个人敏感信息屏蔽、司法公开质量管控。
(五)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保障、宣传培训等运行管理要求
运行管理是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正常稳定的前提条件,一些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与当事人参与在线司法活动的具体环节或情形处置密切相关。
《规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维护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数据管理、应急和故障管理、合作供应商管理、内接系统管理、外接系统管理、宣传推广和培训演练等要求。
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大量具体工作依赖于社会化外包服务,在线司法活动的很多环节与合作单位高度关联,因此合作单位也是影响在线司法活动流程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各级法院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对外合作的各个环节、各类人员、各种活动的管理制度,才能满足在线司法活动切实便利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规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业院校开展合作,推进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支持、组织、监督合作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实施合作单位人员的出入、驻场、工作、培训、安全、保密、廉政和离职管理,确保合作单位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更改、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关工作信息。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入,各地法院创新实践层出不穷,既解决了司法为民和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少痛点难点,同时也带来系统繁杂的问题,门户入口多、界面不统一、数据不共享等现象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参与在线司法活动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规则》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推广应用全国法院统建信息系统,推进各地法院自研系统接入相应全国统建系统”,不断推进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社会公众便利高效参加在线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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