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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日期:2023-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5.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此情形,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6.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8.本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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