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通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认为原判决有错误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予以改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认为原判刑罚过重的,可以直接提审改判,也可以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认为原判刑罚过轻的,不得直接提审改判,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对审判组织有明确的要求:第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复核证据。合议庭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庭笔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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