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区派出所接到宋某(男)报警,称其妻子王某正在幼儿园门口不断辱骂、殴打自己。民警出警后了解到:宋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已分居8个月,宋某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该区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室人民调解员迅速开展调解。调解中了解到,宋某和王某系重组家庭,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性格均有不满之处,且存在婆媳矛盾。据此,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查找自身原因,从改善自身行为来缓和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共同为孩子营造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氛围。
针对王某提出“丈夫将房本、车钥匙、存折偷走,必须返还给自己”的诉求,人民调解员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在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下,宋某和王某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宋某将房本、车钥匙、存折返还给王某,并承诺理解妻子的辛苦,多包涵妻子的不足,用心经营自己的家庭;王某承诺改掉暴躁的坏脾气,不再冲动行事,并为自己曾经的错误向宋某道歉。
后经调解员电话回访了解到,宋某就离婚诉讼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三、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因生活琐事而起,涉及感情、财产、孩子等问题,相对复杂。本案中,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介入,在调解纠纷时注重修复家庭关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与当事人多方面分析利弊,破除了你赢我输的对立,缓和了当事人情绪,避免了家庭矛盾激化。不仅解决了纠纷,更对未来关系的维持留有余地,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优势。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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