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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2-06-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云南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公害。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有效遏制了毒品蔓延的势头。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创新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选出1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严某桓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严某桓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张甲、张乙、盛某青为主要成员的贩毒团伙,长期盘踞于中缅边境佤邦特区伺机贩运毒品到中国。其中,严某桓负责联系购买、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安排张甲、张乙购买用于包装毒品的真空包装机、包装袋等物品,将散装毒品按每袋1000克进行真空包装,被告人盛某青则积极为严某桓贩卖毒品出谋划策并负责毒资的管理使用。

2021年4月27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对四被告人在缅甸邦康市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该住所内的一简易仓库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共计净重836.75千克。经开展跨境警务合作,2021年5月10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案件移交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严格落实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盛某青为严某桓隐匿毒资提供资金账户,进行大额定期存款,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并依法予以追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严某桓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甲、张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盛某青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开展跨境禁毒执法合作,联合破获的一起特大毒品案。以严某桓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托境外特殊区域与环境,长期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影响了边境安全与稳定。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就案件境外证据收集提出取证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并成功追诉盛某青洗钱罪,彻底摧毁毒品犯罪资金链条和经济基础。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捍卫国家边境安全,维护边境和谐稳定。

案例二:张某跃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张某跃涉嫌运输毒品案时发现,随案移送的手机数据光盘中有张某跃和张某云预谋运输毒品的聊天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张某跃还涉嫌贩卖毒品,张某云、王某涉嫌运输毒品,遂于2021年3月2日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决定逮捕张某云和王某。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后,认定以下事实诉至法院:

2020年10月26日,张某跃欲到昆明接取毒品,安排被告人张某云购买两个双肩包,张某云又邀约了被告人王某,三人一同前往昆明。到达昆明后,张某跃叫张某云接取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三人返回途中,将行李箱中的毒品拿出装入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双肩包内。三人驾车行至陆良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晶体净重22892.4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张某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张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证据,高度重视通讯数据的分析运用,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4个手机数据光盘逐一进行审查时,发现大量证实案件存在漏罪和漏犯的证据,及时督促并指导侦查机关对提取的手机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形成规范、完整的数据分析报告,实现证据的转化,完善证据链。在夯实事实证据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发现遗漏罪行及同案犯,依法及时追捕追诉,实现对毒品犯罪精准打击。

案例三:普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普某在新平县城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5名吸毒人员。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普某还多次向杨某、王某宇、徐某购买过毒品,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提前介入,围绕贩卖毒品事实确定、毒品种类确认、毒品数量认定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和固定证据,并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查实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8克,王某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4名吸毒人员,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5名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新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王某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三年零六个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无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新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为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强化毒品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做到始终把握毒品来源,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必查,深挖彻查漏罪漏犯,维护司法公正。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主动跟踪监督,成功追诉杨某贩卖毒品、王某宇贩卖毒品、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体现了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零星贩毒的同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遗漏犯罪依法追诉,引导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工作,让零星贩毒无处遁形。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当地打击零星贩毒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邓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邓某实名购买并开通了移动电话号码187xxxx8933。4月16日,该号码被其上线用于收件人联系号码邮寄包裹。次日,该包裹到达昆明后,快递公司通过187xxxx8933号码联系好收件人,并将包裹送至昆明新螺蛳湾三期药材市场处,邓某到快递车处取包裹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3536.89克。

该案提起公诉后,由于在邓某主观是否明知是毒品存在认识分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无罪。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案发当天活动轨迹、涉案人员通话基站位置、人员关系等证据进行了补强。检察员出席法庭时对案件事实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庭审后,分管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阐明抗诉理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邓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零口供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要取得突破,必须结合客观证据进行梳理论证,确保证据链形成闭环。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立足事实、证据,准确运用证据论证主观明知,找准抗点,深入分析。通过加强与法院横向沟通,抓住关键点,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最终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目的,防止了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案例五:陈某红等四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红接到毒品后,安排被告人李某刚藏匿毒品。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红安排李某刚协带毒品绕过军赛边境检查站后,与陈某红、李某风、屈某文汇合,采用前车探路,后车携带毒品方式向临沧方向行驶。4日凌晨,因遇边防武警设卡检查,陈某红安排屈某文将装有毒品的塑料桶拿下车藏匿在公路边草丛中。4日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塑料桶及桶内毒品甲基苯丙胺13263.4克。4日5时许,公安机关将返回该地找毒品的陈某红、屈某文抓获。之后陆续抓获李某刚,李某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过程复杂,参与程度不同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环节的各个地点、卡口抓拍位置等GPS定位,通话基站点GPS定位,将通话时间、漫游区域等信息标注在地图上,客观呈现犯罪经过位置及被告人活动轨迹,制作成动态的活动轨迹线路图,让孤立的“僵尸证据”联系起来形成了有效的证明合力。在客观证据的助力下,四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针对毒品案件中出现的类案问题,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州县两级公安机关座谈会的形式向楚雄州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楚雄州公安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了全州禁毒部门刑事证据培训,并建立了毒品案件质量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对四人提起公诉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屈某文、李某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针对毒品案件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大胆实践灵活运用科技手段夯实证据,构建严密证据体系,有效打击犯罪。以办理案件为契机,制发检察建议,有效开展工作促进警检联动开展培训,提高办理毒品案件能力。建立毒品案件质量巡查监督工作机制,为提高毒品案件质效提供了制度保障。

案例六:王某超、赵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超受人雇佣驾驶云 S25280货车至临沧市沧源县勐懂镇接取一批化学物品。为走私出境,王某超使用191箱方便面、103件快餐盒和黑色塑料布对化学物品进行覆盖。同月20日,王某超驾驶货车到达沧源县永和口岸联系了报关员赵某后,二人采取多报方便面和快餐盒数量的方式,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800箱方便面和 80000个快餐盒向海关申报,故意瞒报80桶化学物品。当日,沧源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发现掩藏于方便面、快餐盒、塑料布下面的化学品桶,赵某向海关工作人员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谎称车厢载运空桶,请求不要检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该车车厢内查获制毒物品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重0.31172吨。

被告人王某超、赵某被当场抓获,但两人均不认罪,为进一步固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引导海关缉私局对两人交代的背后雇佣人员进一步侦查;对申报通关的过程进一步细化;对两人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详细梳理。海关缉私局根据引导侦查完善了证据,最终,在二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临沧市中院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金三角地区”是世界三大毒源地之一,我省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境外向全省进行毒品渗透压力大,但随着打击力度加大,近年来,出现了制毒物品外流的现象,特别是以合法贸易手段,通过边民互市等便捷通道向境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及时斩断毒品犯罪链条,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工作重心前移,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环节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进一步强化与侦查机关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通过细致入微的审查,充分考察被告人的辩解、社会阅历,准确认定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切实做到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毒品犯罪。

案例七:范某等三人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曲靖市公安局抓获毒贩吴某江,当场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573.72克。

范某(吴某江之妻)、吴某齐(吴某江之父)明知吴某江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有意为其掩饰、隐瞒,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将资金汇往境外,其中范某于2010年至2019年在4家银行开立账户10户,洗钱金额为583万余元;吴某齐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在5家银行开立了22个帐户,洗钱金额为404万余元。王某敏(吴某江姨父)在明知吴某江及家人涉嫌毒品犯罪且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其提供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洗钱金额为135万余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团伙毒资流向、被告人合法收入、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案发后串供录音等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证实三人的银行卡与中缅边境人员、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其资金交易记录与其身份、职业严重不符。2020年11月30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吴某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犯罪分子获取巨额利润后,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清洗犯罪所得及收益。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毒资产查处和洗钱犯罪打击,在本案被告人均否认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针对案件资金量大、资金账户多、被告人与上游毒品犯罪分子均系亲属关系,资金往来频繁等案件特点,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夯实证据基础,并在庭审过程中结合客观证据全面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通过精准有力的指控,使三名“零口供”的被告人依法受到严惩。曲靖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助机制,规范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促进金融行业治理。本案的成功办理,摧毁了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和再犯罪的经济基础,为积极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宣示了,谁协助毒品犯罪分子洗钱,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蔡某英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文、卢某品在腾冲市共谋贩卖毒品,由李某文负责组织毒品,卢某品负责联系买主。卢某品找到毒品买主后告知李某文,李某文联系被告人蔡某英组织毒品。同年4月5日,李某文、卢某品从腾冲市固东镇前往蔡某英家取得毒品后,李某文携带5坨鸦片到某公寓房间贩卖,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鸦片11920克。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文贩卖毒品案后,督促公安机关对卢某品、蔡某英进行追逃,先后将二人抓捕归案。在审查案件中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公安机关将卢某品、蔡某英二人移送审查起诉时,虽然二人均做无罪辩解,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仍然认真细致对二人做释法说理工作,并告知二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工作,促使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2021年8月23日,卢某品被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1年12月30日,蔡某英被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人收到判决后认罪伏法。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最核心的一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案在毒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发挥了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正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9日,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戒毒人员吴某涉嫌非法持有美沙酮,在大理市美登酒店附近将其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可乐瓶中查获美沙酮净重360.84克。同年9月16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以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医院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医护人员未严格按照美沙酮门诊管理制度中“一人一服,看服下肚”的规定,造成个人私自截留,导致美沙酮脱离国家管制。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开展类案统计,针对医院监管方面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并邀请州、市卫生局等医院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主动听取被建议各方意见,耐心阐释检察建议的制发动机、目的。后期积极开展跟踪监督,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商量对策,紧盯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确保检察建议不落空。

【典型意义】

美沙酮是国家严格管制的医用镇痛麻醉药品,一旦流入国家管制之外的渠道就成为毒品。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的同时,能动履职,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分析研判案件背后社会治理问题,注重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的监管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禁毒治理,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毒品犯罪,促进社会治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十:岩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岩某在境外毒贩安排下,前往湖北省孝感市接取装有毒品的包裹,后因该包裹被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未能接到。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岩某前往昆明接取涉毒包裹,被民警在昆明市上马新村菜鸟驿站抓获,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0996.89克、海洛因704.19克。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死刑。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第一次寄件未执行实名登记,第二次寄件则未开箱验视,直接送到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员工没有通过X光机检测就直接投递上车。从本案反映出快递部门在执行实名登记、开箱验视和过机安检3个100%制度上走流程、走过场、责任心不强,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两个快递点违规寄递线索移送德宏州邮政管理局,德宏州邮政管理局及时进行整改,对涉案快递公司行政处罚,并到相关涉案网点进行复查,各网点对实名登记、开箱验视等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相关问题已整改,寄递安全治理初见成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邮寄、快递渠道等实施涉毒等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强化寄递安全监督,推进“两法衔接”,促进行政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完善寄递行业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共同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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