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把刑法学好,才对得起在“艰难的时刻”与你相遇的人
作者:周光权,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刑法问题研究微信公号
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审判官的泪水。
——西原春夫
刑法运用得当就能够把社会中那些极端的案件处理得很妥当。刑法既要及时对犯罪进行惩罚,又要防止打击错误,实现不枉不纵。学习刑法时,千万不要认为它仅仅是为了满足定罪的需要而存在的,其实,没有刑法,靠一般国民的朴素情感或直觉,有时也可以把案件处理得差不多。作家叶延滨有一篇短文提到,20世纪70年代初,他到秦岭山区一个部队的工厂工作时,厂政治部的康干事凭着自己的小聪明,就能够“稀里糊涂”地处理强奸、失火、爆炸等多起看起来比较复杂的案件,“想起这位‘二把刀’保卫干事,就能感知那个时代的法治环境。想起他的这些故事,就发现人世间的聪明,有些是不能用条例来比量,最比量不出的恰恰是‘难得糊涂’也”(叶延滨:《康干事》,载《检察日报》2001年9月22日,第3版)。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指望再用稀里糊涂的方式“摆平”即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点都是从事法律工作,都会与普通市民相遇在他们一生中最重要且最艰难的时刻。”([日] 秋山贤三:《法官因何错判》,曾玉婷、魏磊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借用一句网络流行语: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你所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因此,权力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的恶行需要定罪处罚的,就要运用刑法去及时解决。刑法学最应教给你的,是要对得起秋山贤三所说的那些在“艰难的时刻”与你相遇的人。准确甄别哪些行为可能不是犯罪,是你的本领;此外,对于那些确实值得处罚的行为,你在定罪和量刑时具备论证和说理的技巧,会让你获得处理复杂问题的方法论,能够明断是非,输送正义,通过准确的处罚使社会更加有序,让所有人都活得更安心,也是至关重要的。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刑法为定罪提供根据。但是,由于刑法涉及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因此,对刑法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所有的处罚都必须有根据,刑法更是为了限制处罚,确保定罪准确,把案子办对而存在的。只有刑法以及刑法学能够确保定罪不是司法恣意的产物,让那些在“艰难的时刻”与你相遇的人不会被冤枉。对此,西原春夫教授说:“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审判官的泪水。”[(日] 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增补版),顾肖荣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如此说来,学习刑法,是学习一种社会治理技巧,同时也是学习一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术。因此,研习、运用刑法的人,是社会中比较独特的法律人。
注:原文载《刑法学习定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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