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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刑事辩护诈骗罪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1.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第1264号]

▌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二是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知识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李政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出于本质特征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对行为人宜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3.刚浓公司、武建刚骗取贷款、诈骗案[第1208号]

▌裁判要旨: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根据被告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含欺诈行为的民事接待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中,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4.刘哲骏等诈骗案[第1216号]

▌裁判要旨:立功分为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和其他贡献型。其他贡献型立功,是指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做出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行为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救助意欲自杀人员的行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构成立功。

5.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第1217号]

▌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就漏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科学、客观地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于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调查评估意见书》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调查评估意见书》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

6.杨涛诈骗案[第121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因其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成立职务侵占罪。

7.林在清等人诈骗案[第1203号]

▌裁判要旨: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诈骗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8.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同时“被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9.嵇世勇诈骗案[第1083号]

▌裁判要旨: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10.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第1056号]

▌裁判要旨: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有: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以符合条件的农户的名义购买享受政府补贴的插秧机,其行为既不是欺骗农户,也不是欺骗农机销售商,而是钻政策的空子,诈骗国家财产,使国家遭受损失。

11.王先杰诈骗案[第106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先杰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注册公司的事实骗取他人垫付资金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12.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第102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新明合同诈骗未遂部分70万元,对应法定刑幅度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轻处罚,所以确定的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当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合同诈骗既遂部分30万元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依照《诈骗案件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既遂30万元的犯罪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并确定量刑起点。将未遂部分70万元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适当的刑罚增加量,进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作为未遂部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作为量刑过程中的从重因素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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