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借款"通常是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借人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消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转人股东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归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
“过桥借款"不仅会导致 名义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的差异,而且将导致股东名义股权与实际股权之间的差异,从而背离法定资本制的要求。股东以“过桥借刁人方式出资,其主观目的在于取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资格,而非按照出资数额或者比例承担风险、取得投资收益。据此,应认定利用“过桥借款"出资的股东具有名义股东身份而无实质股东身份。这种认定的意义在于:第一,未出资股东应继续承担出资义务,避免股东借机逃避出资义务;第二,未出资股东失去了利润分配请求权;第三,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代位权直接向未出资股东提出追偿,以落实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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