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前告知被处罚人事实和理由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不事先告知,或者虽然对公民进行了告知,但是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不是其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样老百姓并不知道肖己为什么会受到处罚,同时也剥夺了老百姓对自己所作所为进行解释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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