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7年9月,李某到某奶茶店,将其店里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致使到店消费顾客把本应转账至店主支付宝账号的钱款转到李某支付宝账号。
【分歧】
关于李某偷换奶茶店收款二维码获得收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偷换奶茶店收款二维码获得收款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顾客是基于李某偷换收款二维码的欺诈行为,使其以为李某的收款二维码是奶茶店的收款二维码而支付款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偷换奶茶店收款二维码获得收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偷换收款二维码的秘密窃取方式,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李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奶茶店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奶茶店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偷换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奶茶店主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奶茶店主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奶茶店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李某秘密奶茶店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奶茶店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李某并没有对奶茶店主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
作者:孙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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