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拘留,如何维权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该村被拘禁的村民事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该乡人民政府违反程序,未进行警告和罚款程序,并且本身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身罚的职权。
操作指南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其区别有以下三点标准:首先看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其次,其适用效力是“一次性行为"还是反复使用;最后,看是否直接进人执行过程。该县的决定是针对特定人的,并非反复使用,并且直接进人执行阶段,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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