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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确定审判管辖应结合具体案情,不应盲目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

日期:2016-10-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确定审判管辖应结合具体案情,不应盲目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

观点来源:蓝海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号

裁判观点:该案被告人蓝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绵阳,刑事诉讼法关于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确定审判管辖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地打击犯罪。本案即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管辖不明或者需要移送管辖的情况,不存在需要指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由,湖南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只应由四川省有关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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