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三层意思: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可操作性,防止执法中出现只许请一个辩护人或请很多辩护人的问题,“一至二人”是根据辩护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3.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远亲。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之所以规定上述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也不严肃,而且本人已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难以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充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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