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询问被害人的规定。
【本条释义】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以询问的方式,向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根据本条规定,询问被害人应适用本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主要是:1.可以在犯罪现场询问,也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和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通知其到公安、检察机关进行陈述;2.询问时必须出示相关的证件证明;3.对于有几个被害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4.询问前应告知被害人要如实陈述,并告知作伪证、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5.让被害人核实询问笔录。
执行中应当注意,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进行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如实陈述,注意其陈述的细节,防止夸大或者遗漏重要情节。对涉及被害人隐私问题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并向被害人说明,以消除被害人顾虑,使其如实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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