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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审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99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预审的规定。

【本条释义】

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核实证据,澄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以确定预审的诉讼地位和任务。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1.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应当进行预审,而预审的前提是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已查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2.预审的任务是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各种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即进一步运用侦查手段复核证据,确定定案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通过预审活动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为侦查终结,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可靠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两个阶段。前期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刑警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近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了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但这只是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改革,从侦查的工作内容看,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的实际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改为全部由承办案件的刑警承担,法律规定的预审程序必须予以保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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