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再审申诉律师 >> 再审 >> 再审法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2016-0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再审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院应加强对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监督。

二、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各级检察院必须派员事先查阅案卷并出席法庭。

三、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应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区县法院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由区、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判的,由市检察院分院派员出庭;市高级法院开庭审判的,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

四、法院经复查依法决定或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出庭;原判已执行完毕的,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派员出庭。

五、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参加庭审调查、评判,提出改判或维持原判意见,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出抗诉。

七、检察院应定期了解法院采用书面形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情况,对法院可能改判的,可向法院提出介入再审诉讼程序,根据阅卷及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评判意见,或者建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