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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屋不能是按份共有吗

日期:2015-11-25 来源:网 作者:刘守君 阅读:23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乙二人购买了存量住房一套,申请转移登记时,登记申请书载明:按份共有,甲占 60%份额,乙占40%份额。登记人员经询问得知甲、乙系夫妻关系,遂告知:夫妻共有的房屋只能是共同共有,不能是按份共有,须将共有情况更正为共同共有后再申请。试问:夫妻共有的房屋不能是按份共有吗?

从理论上看,共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形式。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有的发生,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据此可知,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其发生原因亦如此。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共有自不必说,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共有,是指当事人对某财产达成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包括共有情况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本案中,共有人甲、乙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选择房屋的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与法理不相悖。

从法律规范上看,《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此规定,依正面解释,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中,若共有人对共有情况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依反面解释,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中,若共有人对共有情况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据此可知,甲、乙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之一,甲、乙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并具体约定了各自享有的份额,此举于法有据。因此,登记人员的告知不正确。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 13条第1款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附房屋登记记载内容说明之共有情况: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本案中,共有人甲、乙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满足登记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记载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并在登记簿附记栏注明甲占60%份额,乙占4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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