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 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 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三、 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
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
1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
1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五、 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 清算主体
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38、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39、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八、 其他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41、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企业投资不实的,对企业投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
42、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或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应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经济案件案由确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组或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改变。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企业清算纠纷。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赔偿纠纷。
4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其他批复内容与本意见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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