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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

日期:2015-02-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2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

x x x人民法院以x 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x x x(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x x x现羁押于x x x(或者现住x x 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检察员xxx

(院印)

年月日

【范文】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xxxx]x号

xx省xx县人民法院在x法刑初字[xxxx]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 认定被告人李广x、李宝x(李广x之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广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宝x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解xx医疗费用542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造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

经查实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xx先后多次求饶,对此,判决书未作认定,这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xx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xx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

此外,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义愤情节”,但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其含义不清。根据案情,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x与被害人解xx系夫妻关系,解xx于xxxx年因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归家。xxxx年x月x日,其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人以为被解xx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xx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解xx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烫解xx面部后,才为解xx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人并非出于“义愤”。因为所谓义愤,是指被害人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使被告人出于正义而产生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不构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

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与事实不符。一方面,二被告人拒付解x x住院的医疗费用,到庭审时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另一方面,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避重就轻。例如,二被告人原交代对解x x捆绑后拳打脚踢,而且有在场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情况经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入认罪态度好。

二、判决书引用法律有缺漏

二被告人有明显的主犯、从犯之分,这在判决书中也作了认定。但却只引用《刑法》第24条(从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不引用《刑法》第23条(主犯从重处罚),说明判决未能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

原判基于上述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判断,使得量刑畸轻。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xx被害以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感到年仅30几岁,面容被毁,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摧残以后,悬梁自尽。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x判处有期徒刑3年,将从犯李宝x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皆适用缓刑,与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相悖,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广x和李宝x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解xx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xxxx年x月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广x现住xx省xx县xx村;

2. 被告人李宝x现住xx省xx县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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