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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15-02-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2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绝对不起诉决定书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xxxx】x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x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 X 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 X X人民检察院

(院印)

X X X X年X月X日

【范文】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x检刑不诉(2006)x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58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编者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北京市xx区xx乡xx村12号。2005年10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2月19日将本案退回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2005年12月8日该案被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xx于2005年10月25日,编造虚假“怀柔区妙城镇xxxx住宅小区”工程,利用伪造的“北京xx建设工程公司”印章,在大兴区xxx宾馆内与窦xx签订合同,骗取窦xx人民币1000元及衣服、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xx以在北京市怀柔区妙城镇xxx村有“xxxx住宅小区”工程为名,利用伪造的“北京xx建设工程公司”印章,于2005年10月17日,在大兴区xxxx宾馆内与窦xx签订合同,骗取窦xx人民币1050元,还编取衣服,香烟、茶叶等物,价值590元。

本院认为,张xx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x 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 x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06年x月x日

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X X 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X X X X】X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 X X涉嫌X X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 X X涉嫌X X 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 X X 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还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 X 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 X 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 X 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 X X人民检察院

(院印)

X X X X年X月X日

三、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xxxx】x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x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x x x(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 x x(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 x 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 x x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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