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x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 X 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 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X X 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 X X人民检察院于X XX 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 X 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日
(院印)
【范文】
x x 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00〕xx号
被告人吴xx,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xx省xx县政法委副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局党委书记,住xx省xx县公安局宿舍。2000年7月5日因涉嫌徇私舞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xxx涉嫌徇私舞弊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赵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xx月被告人吴xx任xx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其明知何xx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知道何xx案的其他同案犯都会被判重刑,知道何xx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请吃饭等而丧失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xx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被告人吴xx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犯罪的动机是徇私情,其徇私舞弊行为,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自己向被告人吴xx汇报过何xx案件的具体案情,同案犯已被法院判刑及检察院刑一科要求将何xx报捕的情况。
2.xx县公安局《情况反映》1996年第37期,载有捣毁一处非法制造枪支窝点,查获犯罪嫌疑人何xx非法制造枪支的数量。
3.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根据被告人吴xx“把何xx案先放一放,不要移送起诉”的意见,自己到文印室将已签署意见交付打印的何xx案件起诉意见书原稿撤回。后在何xx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预审科一再要求明确对何案的处理意见时,被告人吴xx召集碰头会,由吴xx决定暂作取保候审,不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何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因徇私枉法,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xx人民法院因本案发生于1996年,1997年《刑法》尚未生效,故该起诉书仍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
检察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X X市X X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十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