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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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 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 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 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 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 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 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甬 (县、市、区) --- 中介 年第 号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
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间】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经纪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
房地产状况
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 ,权证号 ,共计 套,房屋地址 ,设计总层数 层,本房屋所在层为 层,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
其他设施 。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的情况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 ,权证号 ,其他情况 。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 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
卖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 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
买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 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其中房屋价款 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 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乙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限约这如下:
1.银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条 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甲方承担中介服务费 元,由乙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 元,由甲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收费标准其中:住宅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6%计收,超出部分按0.9%计收,两者相加;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1、预收税费 元由甲方承担,于 年 月 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买卖管理费 元;评估费 元;营业税 元。
2、预收税费 元由乙方承担,于 年 月 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契税 元;印花税 元; 买卖管理费 元;
土地转计费 元;评估费 元;房产证工本费 元。
第六条丙方代办有关手续的收费项目(含代缴税费)、收费标准,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代办过户费每套 元,由乙方承担,于 月 日付清按揭服务费 元,由乙方承担,于 月 日付清公证、保险等费约 元,多退少补,由乙方承担,于 月 日付清。
房屋交付
第七条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物/证件/ 】的交付约定如下: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
2.其他:
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付前所发生【水/电/物业/电话/有线电
视/ 】费用的结清及时限约定如下:
如甲方交房时不能结清上述费用,则交给丙方 元作为保证金,待结
清后提交有效凭据并经乙方认可, 由丙方退还。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证件合法有效。
第十条 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时,丙方应到场协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条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回定金给乙方。
丙方的中介服务费、代办费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行到补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中介服务费和代办费由乙方承担,不作退回。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丙方故意隐瞒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重要事实或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并按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 %补偿合同受害方;
2、 丙方利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3、 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合同签约他方利益的,按本条第1点约定处理;
4、 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失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约定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及时告之服务对象(即甲方/乙方),服务对象对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签约之日起 日内应丙方要求提供相应证件。
服务对象有权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查询、督促。
丙方未征得服务对象书面同意,将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所增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各方在约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且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据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机构确权面积为准。
相关事宜说明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牟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共页,有以下几件:
补充
1、 如按揭审报金额未能足额批准,则乙方
须在按揭批下后 天内补足首付款。
2、 如遇节假日,则涉及房地产、财税
银行等有关手续可以顺延相应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领产权证用)/丙方1份】。
若签双方合同时,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的合同。
备注: 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 每逾期一日支付对方 元整,逾期十日,作违约处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章):
或 负责人:
年 月 日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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