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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委托人须知

日期:2015-02-04 来源:北京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阅读:3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由律师所加盖公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主动索要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作为参考。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由承办律师凭实际支出有效凭证与您结算。无论采取何种交纳方式,请您务必主动索取发票等正式收费凭证。
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①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②委托事项违法的;③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57425777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本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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