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的情况通报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强化法律风险预防提示
——最高检关于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的情况通报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即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受理和审查控告申诉案件,依托“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对近年来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通过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针对民营企业提出在先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一、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的主要考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既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又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控告申诉案件的同时,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现实多发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作出在先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共同构筑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编写和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总体上按照两条逻辑主线梳理企业的风险点:
一是以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高发风险为主线。将民事、刑事的高发风险贯穿其中,突出回应了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每一个风险点的归纳都以大量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并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
二是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为主线。从“企业对外签订与履行合同”,到“企业对外融资担保”,到“企业内部管理”,到“企业纠纷争议解决”,全方位回应企业需求。
二、总结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应对建议
在这份风险提示中,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及的控告申诉案件成因和风险点进行了分析。
(一)案件成因分析
近年来,民营企业所涉的控告申诉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相关企业可能感受到面临生产经营和纠纷处理的双重压力,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对涉案企业进行总体画像,可以发现两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来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既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一定程度地缺乏“底线不可触碰”的边界意识,往往导致后果发生的不可逆。正因为如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出现“事已至此无力回天”的“无力感”,常常反思如果涉案企业能够及早防范、及早采取措施、及早止损、及早收手,则后果将完全不同,损失更有可能追回,企业不至于陷入泥潭,而相关负责人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比如,有的企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初期已经发现对方企业的行为异常,依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导致损失扩大甚至无法追回;比如,有的企业不注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被他人抢注后,即便事后被宣告无效,对在先判决也没有追溯力;比如,有的企业忽视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简单下载模板用于登记备案或不及时进行变更,导致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缺乏有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财产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与个人财产混淆的阶段,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等等。
二是发生法律纠纷后自救能力较弱。当法律纠纷发生后,逃避、推卸责任,都不是正确的做法,积极寻求专业人士、有关部门的帮助,积极参与法律程序,才有可能将法律纠纷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有的企业因缺乏在先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陷入诉讼后,不能理性、合法、有效处理纠纷,采用拖延、逃避甚至实际造成损失扩大的方式处理纠纷,将企业拖入纠纷处理的泥潭,不仅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还彻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有的企业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担心被强制执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正常经营,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案件风险点分析
通过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审视,检察机关发现,涉诉风险高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四大领域:一是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二是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三是企业内部管理环节,四是企业纠纷处理环节。
第一,在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许多涉案企业从对外经营和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埋下隐患,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为是和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付款,实则对方的签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获得订单,给予对方经办人员不入账的好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多年小额经济往来为信任基础,在订立大额合同时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己方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产生了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签订了部分内容为空白的合同,被对方当事人填写了未经双方确认、增加己方义务的内容;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发现对方违约,认为己方对于产生的损失应当全部免责,就任由损失扩大;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了合同,但未能对变更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导致结算时发生巨大争议。
第二,在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和缺口,为实现融资往往付出较大代价、承担较大风险。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慎,背上沉重债务,甚至最终导致风险层层传导到地区乃至行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获取贷款承担高额隐形成本和附加条件,未提前评估风险,被卷入债务泥潭引发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融资中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条件,触发股份回购条款,创始人出局;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股权让与方式提供融资担保,举证困难,失去企业控制权;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弥补巨额资金缺口,甚至以高息、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个人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第三,在企业内部管理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尤其是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的案件中,企业为保持对外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较为宽松,未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印章争夺、真假印章的情形频繁发生;有的案件中,企业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决议在实际执行后还被质疑,不能作为解决分歧的合法依据;有的案件中,公司财产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的案件中,股东与公司财产账目不清,企业转账、报销流程不规范,企业财务数据不透明,税务开票不规范;有的案件中,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显名股东处分其股权,多次转手,股权甚至“凭空蒸发”;有的案件中,公司章程简单套用模板,对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完全不具有适用性,或者章程发生变更没有及时进行登记;有的案件中,离职员工依然持有企业已用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对外签订合同。在知识产权领域,大量企业不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案件中,企业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反而被下游企业申请,不仅涉及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有的案件中,企业毫无权利边界意识,明知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然为之提供仓储等服务,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
第四,在企业争议解决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接受与自己预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在诉讼程序用尽后,依然无休止维权,完全不顾企业运营;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发生法律纠纷后采用观望、逃避的态度,任由诉讼程序空转,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不信任专业人士,不信任律师、不信任鉴定专家,只相信自己的理解;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产生争议后仅就确定管辖就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支出高额的时间成本;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多年来一直不主张权利。
检察机关通过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全面分析,发现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因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原因而重点分布在上述四个领域。以此为基础,归纳出能够适用于大多数情形的四个篇章的“风险点”“释法说理”和“控申检察提示”,致力于与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一道,共同努力,共同构建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依法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最高检一直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但是从控告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情况来看,民营企业作为控告申诉主体的情形仍占到企业申诉的绝对多数。今年2月以来,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影响民营企业正常运营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对民营企业家滥用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财产滥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案件久拖不结、超期办理、违法处置民营企业财产等突出问题,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对所涉案件实行重点报备审查并采取重点交办、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通过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过去和将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都将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控告申诉案件,对各类主体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推动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