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5
关于“风险代理”的风险 你知道吗?

“风险代理”,是律师代理合同的一种收费模式,区别于“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指不管结果输赢,律师只收取固定的律师费,帮助委托人将诉讼程序“走完”。

“风险代理”则指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前期费用(或者不收费),后期按执行到位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律师得不到额外收益;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律师可获得高额收益。因这种代理模式具有风险性,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近期,西陵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风险代理的案件,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一】

A生前在甲劳务公司做工,2019年,A在工地意外死亡。甲劳务公司向A的父母、妻儿共赔偿50万元。因甲劳务公司曾在保险公司给A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甲劳务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款,A的父母、妻儿认为其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获得保险款,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委托C律师事务所代理,与该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律师费5000元,后期按追索金额的20%提成律师费。

后终审判定保险公司应向A的父母、妻儿支付保险赔款约30万。C律所遂向A的父母、妻儿索要20%的律师费即6万元,未果,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死者A的父母、妻儿支付律师费6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死者A的父母、妻儿委托C律所参与保险合同纠纷案,实为向保险公司追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这一款项实质为A的工亡赔偿款,C律所的代理事项为替死者A追索工伤赔偿款,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字面上写的“代理保险合同纠纷”。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案件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故案涉《委托代理合同》中按20%提成的风险代理条款无效,C律所要求支付6万元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C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求。

【案例二】

1999年,某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后,A镇政府对一栋企业四层房屋的产权发生争议,A镇政府将房屋占用人C等人诉至法院。2002年,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确定A镇政府是房屋产权人,A政府补偿C等人约3万元。2003年,为了腾退房屋、返还原物,A镇政府与D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首付1万元,后续按索回金额的15%支付律师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C的不断阻挠,房屋始终无法腾退清空。2004年至2019年,案涉房屋一直未能执行,案件终本。

2018年,因城区快速路建设,案涉房屋处于被拆迁范围,A镇政府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累计获得房屋补偿款约1300万元。不久,C及其家属与A镇政府达成《某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最终解决方案》,约定C及其家属获得补偿款约350万,剩余约950万归A镇政府所有。

D律师事务所认为帮A镇政府索回了房屋,应按房屋价值1300万元的15%支付律师费19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A镇政府履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

一、15%风险提成的条件未成就,不能按“拆迁款×15%”计算律师费。

1.《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是“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侵权赔偿”,按文义解释和习惯理解,“索回财产”应指“腾退房屋,交还给产权人”。D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执行,自2001年至2019年房屋被拆迁,近20年内通过司法程序未将房屋索回交还给A镇政府。A镇政府获得房款,并非是由D律师事务所索回,而是因拆迁补偿。

2.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涉及诉讼专业领域,是D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相较于A镇政府,D律师事务所处于优势地位,现双方对合同中的“索回”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对双方的解释义务进行平衡,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即“索回”仅指索回房屋实体(或在司法执行环节的拍卖变现),而不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这一情形。

二、对律师费进行调整。

虽然不能按“拆迁款×15%”计算律师费,但D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了C占有房屋的历史遗留解决工作,促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一揽子解决方案。考虑到D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情况,结合本地区律师收费水平,法院最终判令A镇政府支付D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0万元。

法官说法

关于“风险代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首次明确了“风险代理”这一收费方式,允许律师和委托人自行约定。诚然,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因法律行业的专业性,不排除有些律师利用优势地位,哄骗、诱导委托人签订不合理的风险代理合同。

因此,为了保障律师行业收费的合理性、正当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风险代理”进行了“禁入规定”,规定下列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此外,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

上述“风险代理”禁入规定,均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保障和权益,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法律援助、匡扶正义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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