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简言之,打赢官司再收费;通俗讲,就是先收取一定的基础费用,如果赢了官司再按判决金额或回款的比例收取风险代理费用,如果输了官司则不再收取。如果基础费用也不收的话,则称之为“全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的目标不止于判决确认的金额或实际回款,还可以是协商的其他目标,比如成功立案受理,冻结到有效资产等等。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严谨来讲可定义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一、风险代理的风险人
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对诉讼的当事人来讲,这种风险是天然的。与此同时,律师靠出卖脑力劳动和知识经验来换取报酬,多数情况下,报酬是确定的并提前收取的,而这种事后付费的方式,显然让律师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因此,风险代理主要是指律师需要承担的收费风险。
二、风险代理的主要模式
风险代理案件,大多数情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款项追回或诉讼目的实现。风险代理案件的收费,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支付律师费)两种形式,后者的收费比率相对前者会略高些。
三、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有四类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 号),规定了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