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2
办理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成功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0日凌晨,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内,张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被海淀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为由立案侦查。

【案件结果】

2018年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观点】

在侦查阶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律师接受张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张某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结合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其具体的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事实情节较轻

根据会见张某本人及了解的案情,张某无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的目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

张某出生与2000年,刚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从宽处罚情形。到案后,张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

三、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井取得谅解

事情发生后,嫌疑人家属及时与受害人联系,对造成损失的王某某、翟某某酒吧音响设备维修费积极赔偿,现已经赔偿完毕取得三方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嫌疑人责任。

四、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张某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罪,但其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强,系未成年人,系初犯无前科,无故意犯罪记录,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较轻,取保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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