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4
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补偿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种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见义勇为的壮举,看到不断涌现的英雄人物。然而,我们也经常痛心地看到,一些见义勇为者为此受了伤,丢了性命,却没有谁为他们提供医疗费、抚恤金,甚至有的被救助者不承认甚至辱骂英雄自己倒霉的恶劣情形。

见义勇为牺牲了的英雄虽然获得了各种荣誉的嘉奖和媒体的大肆宣扬,但英雄的家人得到了多少实质上的补偿呢?当这些荣誉慢慢的消退之后,那谁去继续关心照顾英雄的家人。老人失去孩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怎么样才能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泥?毕竟逝者已矣,生者还需生存下去!人们不禁要问,见义勇为的英雄能否向被救援者理直气壮地要求补偿呢?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重伤,要求补偿获支持2009年1月,张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陈某被几个青年围殴,于是毅然挺身而出,出面制止。哪知道那几个青年恼羞成怒,认为张某不该多管闲事,于是开始殴打张某,而陈某则一个人趁机逃之夭夭。直到张某倒在血泊中,那几个青年才扬长而去。

虽然后来警方抓获了那几个青年,可张某却因重伤住进了医院。直到2010年 1月中,张某才出院。由于家境贫困,张某出院时还欠医院大约7000元的费用。在治病期间,张某多次通过警方联系到了陈某,要求其支付一点医疗费,但陈某无动于衷。最后,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张某才得以出院,可此时的他,早已伤透2011年5月,由于咽不下这口气,张某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走上了维权的道路,起诉陈某赔偿和经济补偿约650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受益人(陈某)对于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张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有义务进行一定的补偿。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宣判后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评点

据统计,见义勇为的事件,我国每年会发生上万起,牺牲上百人,负伤两千多人。在身负重伤、缺乏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高额的治疗费和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往往成了见义勇为者的沉重负担,有的甚至不得不举债治病维系生存,苦不堪难道我们除了追究侵害者的赔偿责任外(有的就没有侵害者,如救助溺水者),我们就不可以要求受救助者支付赔偿和补偿金吗?当然可以。

从法律上说,见义勇为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没有法律义务一定要见义勇为,也没有约定好要见义勇为。对此,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救助者支付费用和补偿。正如本案例中,张某见义勇为救助陈某,为此负伤并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最终起诉受救助者陈某要求补偿和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当然,仅仅要求受救助者补偿是不够的,要求侵害者赔偿也是不够的,社会应该承担一份应有的责任,才不会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7月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蚱地方政府已经在积极行动起来,纷纷出台一些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规范。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将不会再有。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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