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7
女子违规补缴社保获刑

女子违规补缴社保获刑

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意补缴吗?参保人患病后,可以利用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部分药费的政策超量开药倒卖获利吗?

案情回顾

造假补缴社保 女子获刑6个月

2014年初,原萝岗区社保基金中心发现有11名本地居民,以广州某凉茶公司原职工名义办理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资料存在异常,其中5名参保人已领取养老金共计1.1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个人中介李某收取上述人员数额不等的劳务费,通过造假补缴社保,使本不具备真实劳动关系、不具备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有关人员非法获取了养老金。

2015年12月,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骗取医保药物 两人分别获刑

张某是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曾于2009年12月在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诊患癌须行“乳腺癌根治+腋窝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申请门诊特殊病种(门特)化疗。广州市医保局接群众举报,发现其于2010年7月开始频繁前往有关医院开具“诺雷得”进行化疗治疗,存在骗取医保药物倒卖牟利的重大嫌疑。

经查,该医保药物作为化疗药物具有严格使用规范。但医保结算记录显示张某自2010年7月起频繁使用医保统筹记账开具“诺雷得”药物,超量开药共211支,涉及医保统筹基金记账金额高达36万余元。

广州市医保局随后于2014年3月启动稽核程序,先后约谈了代表参保人开药并倒卖的谭某(张某表姐)及张某本人,并初步查明张某确实存在凭借其患者资格在医院开具“诺雷得”化疗药物后转卖的情况。

2016年1月,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两人退赔医保基金损失36万余元。

普法说法:遇到骗保需谨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简而言之,应参保未参保的属违法、不应参保乱参保的也属违法;按政策规定应得的待遇属合法、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待遇的属违法。

法条链接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伪造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个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五)变卖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中的现金;

(七)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如参保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均构成“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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