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就“以车抵债”的法律风险和实务操作接受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
2016年3月9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律师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安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李永光律师就张先生和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要求以车抵债是否可行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李律师分析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用自己所有的车辆进行抵债,法律上是不限制的,结合张先生的案件情况,李律师提醒到,因为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该车系公司所有,那么必须搞清楚债务人是否是该公司的控制人或者公司同意其处分该车辆。其次,张先生可以先到公安局所属的机动车辆管理所去咨询、核实机动车行驶证的真伪,如果行驶证是假的,说明当初的这个借款人涉嫌诈骗张先生,应该立即报案,并把涉案机动车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过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在车辆上具有唯一性)查询到该机动车上牌的所有人,公安机关问明车主实际情况后会依法作出处理。这时候,张先生的债权有两种途径解决,在债务人被确定构成诈骗犯罪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债务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针对以上分析,如果经过核实,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张先生可以要求债务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公司名称的公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一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李律师说道:“以物抵债”只需要经过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同意,且物品的种类不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在办理所需的交接手续后即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即本案中张先生如果在车管所取得了新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并实际占有了该车辆,就完成了“以物抵债”的交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