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服务“三农”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多年来累积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导致了金融风险增加的同时也迟滞了农村信用社银行化的改革进程。
一、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
(一)收案数及标的额呈逐年呈上升趋势。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2012年收案335件,标的额0.8亿元;2013年收案464件,标的额1.3亿元;2014年收案689件,标的额1.6亿元,案件的数量及标的额呈总体上升趋势。
(二)送达难、缺席审判率高,调解撤诉率低。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多为外出务工农民,需往返多次送达,有的根本无从查找,最终采用公告送达。另外在一些直接送达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承认借款属实,但是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无需到庭参加诉讼,最终也不得不缺席判决结案。此外由于多数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信用社和借款人之间关于还款计划意见分歧较大,此类案件调撤率普遍偏低。2012年335件涉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216件,调解撤诉17件,2013年共464件,公告送达295件,调解撤诉29件,2014年共689件,公告送达420件,调解撤诉33件。每年公告送达的案件占全部信用社起诉案件的比例在60%以上,这些案件基本全部缺席判决。
(三)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不及时,案件执行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农村信用社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有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即使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款,因被告人确实无力还贷,实际执行到位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不良贷款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贷前审查不严谨,流于形式,随意放贷。一是信贷员仅凭借款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口述为主要依据,缺乏实地调查、纵横比较分析导致借款人的情况“名不符实”;二是调查有时比较片面,只注重调查、考虑借款人表面上不易变现的固定财产,轻对借款人的人品、人格、交往圈、信用记录、家庭和谐及其对外负债、经营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和衡量;三是在贷款调查及发放时,缺少对该笔贷款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的分析及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措施;四是对借款的经营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抵押物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等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五是借款人在缺乏实际的借款用途,不能自圆其说时,信贷员不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调查,按借款户要求以“生意、副业”等大概念,用途模湖不清。六是信贷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请贷款人小恩小惠,对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进行大额放贷或者多次放贷,导致风险增加,无法收回贷款。
(二)贷中手续不规范,审核不严,违规放贷。一是对贷款考察报告内容真实性缺乏审查,对其内容真实性很少进行实地再调查、审查;二是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没有认真进行核实;三是对借款办理手续、合同、借据要素没有严格进行审查;四是对贷款手续相关证件真假性审查不够严格、规范;五是在贷款营销任务重的时候,就放宽了对贷款准入条件的审查。
(三)贷后跟踪不及时,放任自流,怠于收贷。一是对贷后检查管理重要性缺乏认识,重放轻管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对已诉讼贷款、表外呆销和票据置换的贷款,在有的地方不仅贷后检查弱化,甚至基本上放弃了对其跟踪管理工作;二是由是贷后检查缺乏连续跟进性。信贷员对自已管片的贷款很少有真正进行跟踪检查(尤其是不良贷款、表外贷款);三是缺乏贷后预警信息风险处理机制。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贷后检查弱化流于形式。五是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现状不了解。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借款人联系方式、住址等经常变换。有的案件中信贷员对此却不掌握,甚至在起诉时才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早已失踪或死亡。
三、减少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减少恶意贷款。通过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讲座,发放法制宣传页、庭审直播等方式,加强对群众的法治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贷款制度,了解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恶意贷款现象以及因缺少法律知识为他人担保而使自身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自我保护,及时主张权利。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无变化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掌握,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及时主张诉讼权利,不给借款人、担保人留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时间,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
(三)注重风险防控,落实责任追究。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与相关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贷款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四)健全诚信档案,加强源头管理。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
作者:吴贯超 邵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