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3
银行卡被盗刷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难获支持

银行卡被盗刷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难获支持

来源:海淀法院 | 作者:王哲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磁条银行卡的安全性已经受到很大威胁,而更安全的芯片银行卡仍处于普及过程中。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复制他人银行卡来盗取卡内现金的案件较为多发。而通过刑事侦查、公诉程序很难及时追回被盗款项,故很多持卡人以违约为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往往因盗刷发生后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16日晚23时左右,刘先生在山东省某市的家中收到一连串的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其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发生了7笔ATM取款交易和1笔ATM转账交易,金额共计52525元。刘先生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挂失,并获悉上述交易发生在江苏省丹阳市。第二天一早,刘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出示了银行卡,后到附近银行的ATM机插卡操作时被吞卡。而刷卡地江苏省丹阳市距刘先生所在地约700公里,案发时至次日8时之间无飞机和火车等交通途径。之后,刘先生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报案记录、ATM机吞卡凭条、异地刷卡的距离以及相关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先生在取款、转账交易发生之时持有真实银行卡,则涉案交易所使用的卡片为伪卡。银行接受交易指令进行付款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使用真实的银行卡且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银行应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该案中银行未尽到此项义务,并由此导致相关款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其应向持卡人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其自身设定和保管,故刘先生也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向刘先生赔偿36767.5元。

【法官提示】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或者密码泄露系银行过错所致,那么银行就应当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实践当中,很多持卡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留存重要证据,导致自身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那么,为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或者,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应对呢?

第一、及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为银行卡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一些持卡人未办理此项业务,在数日之后才发现盗刷交易,增大了留存及收集证据的难度。

第二、拨打客服热线进行挂失。在收到交易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银行卡,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同时,由于银行卡盗刷案件多为异地交易,省外、境外盗刷案件多发,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了解盗刷交易的地点,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第一时间留存银行卡凭证。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请亲戚朋友出庭陈述整个见证过程,但是,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缺少辨别所见卡片真伪的专业能力,故此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

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查询、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有力证据。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盗刷交易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只要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第四、尽快报案调取交易录像。在持卡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若通过录像能够辨别出交易卡片的颜色、图案与真实银行卡不一致,则可据此认定为伪卡交易。由于银行或商户保存录像的时间有限,故调取的时间越早越好。需要注意的是,录像的清晰度比较关键,若仅能看出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是不能据此推定为伪卡交易的。当然,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及时抓获了不法分子,查清交易卡片及密码获取的全部状况,将更有利于持卡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

除上述维权要点之外,对于广大持卡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要提升用卡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常见的盗刷卡作案手段有所了解,防止他人获取取款密码,从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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