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王子威 【来源】南方日报
因村委涉嫌将一块争议用地先后卖给了两名买主,两买主就争议用地使用权闹上了法庭。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此案,被告人敖某秋被判拆除争议用地上的厂房,并且赔偿土地使用费5.5万元。
原告:买来土地上已有他人建厂房
2002年10月15日,黄某祥从坦洲镇永一村买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面积为5440.75平方米。该土地与被告敖某秋名下的工业用地相邻。
2003年,黄某祥发现被告在其土地上搭建的出租房屋占用了约500平方米(后经过测算,实际争议面积达765.6平方米)的土地,他随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而且多次找到敖某秋协商此事,要求他拆除相关非法建筑,返还所占土地,赔偿相关损失,但都遭到了拒绝。
事情僵持了8年,黄某祥认为自己长期不能对该块土地进行任何处理,造成了极大损失,被告的行为明显侵害了他的土地使用权,属侵权行为。2011年,他向被告敖某秋发送了律师函,告知其意愿,并且将敖某秋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他名下土地上违法建筑,返还被侵占土地并且赔偿土地使用费。
在法庭上,黄某祥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了涉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土地房地产权档案馆资料等。
被告:村委擅改土地界限致争端发生
实际上,敖某秋早在1997年4月24日向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购买了涉案土地在内的五亩土地,并付清了购地款70万元,据他描述,后永一村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的四至界址进行改变,并将裁剪出的土地转让给原告黄某祥,才导致了争端的发生。
庭上,敖某秋提交了永一村的手绘红线确认图,并拿出了永一村出具的购地证明和收款收据。他表示,双方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自己购买了涉案土地后便在该土地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用以出租,“永一村开具给我涉案土地房屋的水费收据以及我在省电力工业局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中的记载时间,均早于原告购买涉案土地的时间”。
敖某秋表示,导致黄某祥无法取得这块用地的错误并不在他,而在于村委“一地多卖”,先是把争议用地转让给了他,之后又私自卖给了别人。他主张,黄某祥应追究坦洲镇永一村无法交付土地的责任。
法院:被告厂房无证属于非法取得
对于敖某秋早于黄某祥购地之前就在自己购买的五亩土地上建立厂房的事实,法院给出了肯定。但因为敖某秋建造的上述房屋并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办理审批报建手续,法院认为敖某秋虽然在讼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但并不是合法取得。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敖某秋将双方争议的765.6平方米土地上属于他的厂房拆除,并且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占用上述土地租金损失55116元给原告黄某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