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9
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拘留措施探析

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拘留措施探析

作者:偃师市法院 赵成奎 王双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同时,大多承办人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对被执行人及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拘留是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时代的变化,这一措施的运用会相对减少。以偃师法院为例,2010年在拘留期间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5人,占拘留人数的26%,在拘留期间承认错误并部分履行且有第三人提供担保予以提前解除的10人,占拘留人数的16%,其余36人在拘留期间分文未付,占拘留人数的58%。

通过调查,得知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用意有以下几种:1、“惩罚型。有些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多次通知均不到庭;有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些因与申请人有矛盾,在执行时抗拒执行,结果导致被拘留。2、抚慰型。有些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而申请人多次找承办人,要求执行,而承办人确实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停滞。不得已只好对被执行人施以拘留措施,以平息抚慰申请人,亦实出无奈。3、保全型。有些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杳无音讯,期间因有事突然返回,申请人得知信息速向法院通报,此时对被执行人如不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将错失良机,更使案件难以执行,故断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被拘留后,案件的执行发生如下变化:1、即时清洁。有些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因案件标的较小,或对被执行人有震慑作用,或被执行人确有执行能力,其家人即把款付清,达到了执行的效果。2、支付部分款项,余款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有些案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一时不能全部结清,即支付部分款项,尔后找有威望或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担保,据此法院对被拘留人予以提前解除拘留。在提倡和谐执行的今天,这也是较好的一种效果。3、加剧双方矛盾。有些案件,如赔偿、相邻关系等案件,双方本身即有矛盾,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使双方产生敌对心理,而且还造成案件执行的难度更大,使有些案件成为“死症案”。

通过对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的分析,为了能不断创新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效果,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既有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荣辱意识、诚信意识、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抗拒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要坚持采取拘留措施,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以彰显法律的威严;3、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艰苦的思想工作,对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的案件,要及时向申请人做说明说服工作,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使双方互谅互让,努力达到和谐执行的目的;4、严格控制拘留措施,尽量少用拘留措施,能不拘留的尽量不拘留,以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方情绪,使执行案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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