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6
关于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

关于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

作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振涛

自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起,正式确立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当时仍以法院自行拍卖为主。1997年《拍卖法》生效,专业拍卖公司相继成立,法院把执行财产的拍卖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成为主流。不过,在委托拍卖中最让人诟病的是其背后的司法腐败。少数法官通过暗箱操作,指定拍卖机构,预定买受人,或故意压低成交价,使买受人获利,以此收受贿赂。近年落马的诸多司法官员,包括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原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等人,都曾涉及司法拍卖违规行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起连续出台关于拍卖方面的司法解释。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首次给网络拍卖“正名”。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年2月举行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也要求各地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从而确定了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

各地在推进司法拍卖改革主要是依托产权交易所(中心)和诉讼资产网,通过线上线下分离拍卖主体,以杜绝腐败和非法串拍。而有些法院更是将网络引入司法拍卖。福建省高院明确,按照“统一进场、统一发布消息、统一监管和统一拍卖”原则,支持各地法院逐步开展网上拍卖方式。支持各地法院走网拍和实体拍卖相结合的方式。浙江省高院更是将司法拍卖直接推上互联网,借助淘宝网交易平台试行司法拍卖改革。浙江省高院确定了全省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19家首批试点单位。其中,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两家试点法院于7月率先完成了首次网络司法拍卖。

法院因何要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这不是为了赶互联网的时髦,而是为把司法拍卖进行地更公正、公开、透明,更能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传统司法拍卖发布的公告地域性强,拍卖机构大多采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版面小、位置不突出,无法满足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知晓,也无法保障有意竞拍者及时获取拍卖信息,使得参与面相对较窄,真正有兴趣的买家无法及时了解信息,容易造成流拍。相比之下,网上发布公告、网上竞拍,打破时空界限,知晓人员范围广、竞拍参与人数多、参与率高、竞价周期长,有效避免低估贱卖。而对于传统拍卖竞买人需支付较高的佣金来说,网络司法拍卖不能不说是美味的“免费午餐”。同时,法院直接将查实的标的物情况上传拍卖平台,并在后台发布公告,设置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后,法院工作人员便不再干预司法拍卖的进行,全程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时监督,确保了拍卖系统自动运行,排除人为干扰,进行利益链的“物理隔离”,网上动辄上万人次的“围观监督”,竞价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传统司法拍卖串标围标流拍的现象在网络竞拍中得以规避。这要从造成串标围标的原因说起,司法拍卖的保留价按照规定是不公开的,但是传统拍卖中,暗箱操作一般都是保留价被泄漏,而在网络拍卖过程中,数据加密技术可以保证这一数字连后台工作人员都无法看到。在前台的竞拍过程,并不透露用户ID,而是以竞买号代替,工作人员也无法了解该竞买号是哪位买家。买家如想赢得拍卖,则必须出一个超过保留价、并且是所有出价者中最高的价格,拍卖结束后服务器再通过加密程序把保留价和最终出价做比对,做出最终是否成交的判断。

尽管试点法院在第一次司法网拍前做了准备,但还是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由于网络拍卖没有地域限制,竞拍者来自全国各地,不是所有的竞拍者都能亲临现场看车。因此,第二司法网拍法院做了更加充分的准备,除了详尽的文字资料、图片、评估价格,还多出了汽车的实拍视频,从车外到内都有详细介绍,让部分不能赶到现场看实物的竞拍者对车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司法网拍在竞拍规则上也做出了一些微调,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从而能更好地保证交易结果的最大化。相比第一次网拍,网站不仅在涉诉产品数量上有所增加,从页面上可以看到,也做出了一些更加人性化的微调。

网拍成功的消息一经发布,便吸引全国目光。舆论除了好评,也有质疑。批评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拍卖法,产权所(中心)和网络都不具有拍卖资质,缺失经过认定的合法“拍卖人”;网络拍卖冲击了拍卖业的传统业务;拍卖标的和资金的安全性如何保障?一旦交易过程中出了问题,法院并不是拍卖主体,竞买人又要找谁?各种各样意见的不一而足,当然主要来自拍卖公司。而作为拍卖协会--中拍协更是对浙江法院的做法不满。理由主要有三点,其认为此次网上司法拍卖:第一,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委托拍卖原则”;第二,淘宝网涉嫌拍卖主体违法;第三,拍卖行业为司法拍卖所做的历史贡献及近年来运用新技术开展拍卖活动的经验值得社会充分关注和利用。

在浙江省高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借助网络完成了一些在传统模式下无法完成的目标,如,零佣金、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随时进场、外地竞买人参加竞买零费用等。但是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好模式。或者说,纯网络形式对某些特殊资产不适用。如,特殊资产竞买人身份的审查、确认等。传统司法拍卖和网络技术的兼容,才是比较科学的司法拍卖模式。

网络同步拍卖为传统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目的是扩大影响、提高效率,让竞买者走出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也为委托人创造价值最大化。这将是行业趋势,拍卖公司应该借助网络平台,带动传统拍卖业与时俱进。

司法拍卖虽是相当专业的活动,但对于百姓而言,司法拍卖就是价拍得越高越好,中间环节越省钱越好。在这一点,网络有天然的平台优势。竞买人只能以电子代码的身份进行网络竞价,竞买人与法院、竞买人之间均不得见面,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暗箱操作。在标的物公告期间,通过实名认证的竞买人可以充分了解标的物的情况,计算出自己合理的出价价格和心理价位,可以理性地作出是否继续参与的正确判断。而且竞买人还不必实际支付保证金,只需其网上银行账号内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供冻结即可。拍卖开始后,竞买人只需要坐在电脑前进行简单操作,就可以将标的物拍下,方便快捷。

网络司法拍卖,应制定科学严密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则和流程,对于标准化、通用型的资产,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而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仍宜采用传统的委托拍卖方式。在流程管理上,要制定统一的操作规则和细则,使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网络司法拍卖从来不是儿戏,可以对竞买人形成有效制约。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电脑系统就会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其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后在规定时间里支付拍卖成交价余款,将其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即可弥补为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

拍卖公司在产权所(中心)公开拍卖标的的同时,还应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公开拍卖,让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两条腿”走路。通过现场视频直播的方式接受线上竞买人的举牌竞价,要求线上参与举牌竞价的竞买人同样缴交等额保证金。从而使法院委托拍卖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

任何新生事物在开始时都不过是一株幼苗,在这新生幼苗中,有无限的活力在成长。成长的路上,荆棘丛生。任何网店“掌柜”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行为、“网店”法律主体性质认定问题等以及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都是司法网拍可能面临的遭遇战,这也需要尽快完善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对之予以规范、引导、监督,使司法拍卖适应现代网络社会的需要。

法院在网络上进行司法拍卖,除了现实意义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一种与时俱进的工作智慧。舆论普遍支持司法拍卖创新的背后,实际上是公众对公共事务走向透明、公开、公正的强烈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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