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和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张少伟
洛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下,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深化执行措施入手,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一.受理财产刑执行和行政执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财产刑执行案件
现在,“执行难”是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财产刑的执行更难,原因是其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
1. 执行主体不明确。法律只规定了由法院执行财产刑,但对具体由法院内部的哪个部门执行则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内部机构对该项工作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2. 意识不到位。社会各界包括法官自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财产刑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认识不到财产刑的性质是一种刑罚种类。他们认为,财产刑与罚款无异,不能“又打又罚”,除非缴纳财产刑能够为之带来可以期待的利益,否则,其对抗情绪就会很大,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
3.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难以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有的履行能力低,没有固定收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积案。而另一方面,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情绪十分强烈,他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只要法院判决了,就得给执行,往往造成申请人越级上访或到法院吵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不但会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影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正义性。涉及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归;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在农村的住房,无法变现,申请人也不愿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资料,人民法院依法也不能强制执行,致使此类案件难以执结。
(二)、行政执行案件
在行政执行案件中,司法强制拆迁尤为重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如何,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
现行司法强制拆迁制度较少考虑被执行人的程序利益。法院在裁定执行前虽然要对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在只有行政机关单方举证、被执行人丧失杭辩权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审查具有单向性,程序存在失恒性。而且,法院如果裁定准予执行(现实中大多数申请执行案件得到法院支持),被执行人很难获得其他救济。因为其经法院审查后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房屋拆迁裁决,对其不服的,亦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一般不进行口头辩论,被执行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略,对其不服的,亦不能提起上诉。只有唯一的申诉途径,但现实中也难以达到救济的水准,被执行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被拆迁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缺乏,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对被拆迁人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诉讼案件下判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获得救济,而司法强拆案件执行完毕,当事人几乎无路可投。实践中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强拆申请的时间在被申请人丧失诉权之后,若进入审查阶段,被申请人如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寻求救济;在强制执行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又应当给予其怎样的法律救济?现行法律对以上问题是不能回答的。正因为制度上缺乏一个普遍适用的的二次救济程序,基层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
二、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当事人了解执行、理解执行。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效裁判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各乡、镇、村应当带头履行。同时加强对民商主体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使民商案件当事人了解债权能否实现,一方面取决于申请人的举证能力,一方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二)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举措。
1.规范执行分权、强化监督制约。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建立执行工作的实施权与裁判权两权分离的执行工作机制,把实施权和裁决权分别赋予执行局内不同组织行使,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加大了全院执行工作统管的力度。
2.坚持方式创新。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听证制度,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发生争议等事项纳入听证范围,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实行对当事人告知制度,以增强当事人对执行风险的承受力,使当事人能充分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增强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积极性。
3.进一步规范了中止案件和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制定了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恢复执行案件的条件以及恢复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流程管理。
4.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审计、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采取召开联席会、座谈会,进行沟通,争取支持。对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与警方密切合作,利用公安网上资源查询被执行人的线索,通过网上追逃以及协查暂住证的方式来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住址。
5.强化责任制。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流程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实现执行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用制度管理执行局的各项工作,有效地激发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执行队伍是做好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执行干警。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培养执行干警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秉公办案、廉洁执法意识。把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好、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局,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有效地执行。